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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报送2017年度省直单位职

来源:未知 日期:2019-06-04点击: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关于报送2017年度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

建档信息数据及所需材料的通知

黑直房改办20164

省直各有关单位房管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2017年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资金数据的报送工作,各单位报送的职工住房补贴档案资金数据将作为今后每个年度单位补贴指标匹配的基础数据。为此,单位在建立和更新职工住房补贴档案信息数据时要严格按着“归档”、“报盘”、“新职工”状态要求分类清楚,核对准确。现将2017年度各省直单位报送建档信息数据和所需要提供的扫描材料通知如下:

一、 初次建立新、老职工住房补贴电子档案数据

(一)请在“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申报审批管理系统”中,首先建立单位未补贴老职工的住房档案电子信


息数据,录入系统中“职工信息”、“配偶信息”、“住房信息”并生成申请表、表二至表六;扫描身份证、户口和工资审批表或离退休审批表,这部分未补贴老职工住房档案数据状态应点击“报盘”

(二)再建立住房面积已经达标的职工住房档案信息,并只录入系统中的“职工信息”、“配偶信息”,这部分已经达标职工住房档案数据状态应点击“归档”

(三)新职工信息只录入系统中的“职工信息”、“配偶信息”,“新职工信息”按已发放的年度提高公积金金额分别填入,这部分新职工提高公积金信息数据状态应点击“新职工”

二、重新报送新、老职工住房补贴电子档案数据

(一)将本年度已审批的老职工住房补贴档案状态应点击“归档”

(二)更新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档案数据时,包括对单位调入(需重新录入及扫描件)、调出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住房档案信息数据重新录入或调整,并把尚未补贴的老职工住房档案数据状态应点击“报盘”

(三)对已经审批发放过住房补贴的,后因提职还需要进行补贴的老职工住房补贴档案信息数据,应在“归档”状态下的“职工信息”中点击“提职”,并将提职后所需补贴金额填写准确。

(四)已经发放过新职工提高公积金金额的需将金额按年度分别填入到“新职工信息”中,如年度增加新职工的需重新建立“新职工信息”状态应点击“新职工”

(五)对已发过住房补贴后因提职还需要进行补贴的老职工统计报送的数据只作为基础数据在省直机关房改办进行登记,待今后正式对这部分老职工进行二次级差补贴时再参加匹配指标。

三、需报送的扫描材料

(一)《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单位人员情况统计表》。

(二)法人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编制手册总人数页复印件(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如果是电子版编制手册的,需打印总人数页后加盖公章。

(三)本单位如有不在编制手册上的已故需补贴职工,应将职工名单列出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2015年度汇总审批表复印件和已审批的职工住房补贴金额发放明细表(需加盖公章和财务章),如某年度未审批住房档案请附说明文件。

(五)上述材料请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并上传到软件系统里的单位信息中。第一次建档的单位工作人员要携带数据报送到省直机关房改办档案科。重新报送数据的单位可将更新后数据直接传到省直机关房改办档案科邮箱中,邮箱地址:hljsszfgb@163.com

(六)各单位数据报送时间从发文之日起截至到2017331日,过期系统将自动关闭,不再接收数据,未能按时报送数据的单位2017年不能参加指标匹配。请各单位工作人员抓紧时间按时报送。

(七)使用最新版软件建档的《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单位人员情况统计表》将自动生成;使用旧版软件建档的此表需手动计算填报。

四、人员情况统计表填写注意事项

(一)填新职工人数时,并将新职工需要补贴建筑面积和新职工需要补贴金额填写完整;

(二)人员情况统计表打印后将主管厅局、预算编码手写上。

 

 附《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单位人员情况统计表》样表一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20161011
样表一

 

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单位人员情况统计表

 

1、职工总人数:

2、无房人数:

其中在职人数:           离退人数:

3、面积未达标人数:

其中在职人数:           离退人数:

4、新职工人数:

5、达标人数:

6、补贴过后提职人数:

7、离退休职工需补贴建筑面积:

离退休职工需补贴金额:

8、在职职工(含已故)需补贴建筑面积:

在职职工(含已故)需补贴金额:

9、新职工需要补贴建筑面积:

   新职工需要补贴金额:

10、已发放过住房补贴后提职职工需补贴建筑面积:

    已发放过住房补贴后提职职工需补贴金额:

单位主管厅局           单位名称

主管领导               单位性质    

预算编码               填报人              

办公室电话及移动电话

  

                           单位名称(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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